一、公共审计报告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1994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6 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这就为我国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审计署制定的《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改进现行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建立适合于对外公告的审计报告制度”,“积极实行审计结果公告,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这个工作发展规划,表明了审计署大力推进审计公告制度的决心。那么,作为审计公告制度的载体——审计公告,它对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是怎样的呢?与会计报告的信息质量要求有什么不同?笔者想就此作一下探讨。
审计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通过大众媒体向社会公开,利用社会舆论监督这一工具促使审计查出的问题得到纠正和落实的一项制度。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告是由国家审计的性质决定的。国家审计的对象主要是公共资金和国有资产,国家审计的经费来源于公共资金,因此国家审计是一种受社会公众之托的审计,审计机关有责任以适当的方式直接将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告。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告是提升审计监督效力,彰显审计监督威力,争取社会公众支持的有效手段,同时也对审计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是审计程序规范化和审计质量有保障的重要体现。
从法律上看,审计公告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对经济活动实施监督的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公告的内容是审计对象、审计程序、审计结果等;审计公告的范围是社会公众或特定的对象,有的结果可向全社会公开,有的只能向相关的特定的对象公开,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审计公告可以依托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还可以采用审计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发布。这些都决定了审计公告信息披露的质量有如下要求:
(一)客观性
《审计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作为审计公告主体的国家审计机关必须依法公告,在公告方式、内容、程序等方面,不得随意变通,并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告的内容必须与相关的法律内容协调统一,所公告的内容本身必须遵循法律,且具备法律效力。审计机关要重视审计复核,保证审计成果的质量。在公告时,应客观阐述审计项目内容、审计依据、审计过程及其结果,既要避免出现性质定错、观点偏颇、修饰过分、议论不当等情况,也不能隐瞒情况,甚至欺骗公众。公告的内容不允许有关领导、人员对其进行删除和修改,在事实上要准确无误,不能有任何差错。
(二)及时性
一般情况下,为了保证审计结论和审计公告的严肃性及一致性,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公告在前,结论在后,万一前后矛盾,造成工作被动的局面。但往往在审计工作中,我们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即有些问题不一定非要等到整个审计项目结束后才能进行审计公告,只要对审计结论把握较大,且又能够说明问题,可以考虑随时公告。及时公告有助于审计公告早日发挥社会监督的职能,如果公告不及时,乃至时过境迁,审计公告就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不过需提请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机关必须谨慎,要采取措施,切实避免提前公告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三)明晰性
审计公告的对象包括社会各个层次、广大人民群众,他们中的大部分人都非审计专业人士,有可能对审计工作不了解或不太了解。这就需要审计部门在撰写拟将通报、公布的审计结果时,要求审计公告要清晰、简明和通俗易懂,即明晰性。一要选定适当的公告格式,针对不同用途的审计公告采用不同的格式,如章节式、书信式、函件式和证词式等类型。章节式公告适用于涉及普通公众利益、题材广泛的信息,一般可按审计报告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审计评价、审计处理意见、审计建议”等五部分的基本模式对外公开;书信式公告比章节式短,适用于涉及普通公众利益、题材相对狭窄的信息;函件式适用于某个狭窄题材或简单问题的简短公告,读者与被审计事项相关;证词式公告则是用来在听证会上支持口头陈述或提交给听证会的书面记录。二要依法定程序报经国家审计领导机构批准。审计公告内容不仅要反映和揭露问题,还要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不仅要有数据,还要有分析,为了明确说明问题,数据比较还可以用图表来表示。
(四)谨慎与保密性
我国《审计法》第36 条第2 款规定:“审计机关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第5条也规定“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该准则第9 条还规定:“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所有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政府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带着非常谨慎的态度,认真做好周密的保密工作,控制有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如果未按照有关规定擅自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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