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鉴定书的概念与特征
鉴定书反映鉴定委托、鉴定过程、鉴定步骤、鉴定方法及鉴定结果,由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依法制作,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如:鉴定报告、检验报告、鉴定分析意见、鉴定审查意见等。
然而,在我国的实践中,鉴定书的格式、内容等很不规范,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法院应依如下要求对鉴定书进行审查:
(1)鉴定的内容,即需要鉴定的事项,含送鉴的案由、鉴定目的和要求等。
(2)鉴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如送检检材和样本、样品的名称、数量、种类、性状等。
(3)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以便于法院审查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先进、有效。
(4)鉴定的过程,即鉴定主体在鉴定活动中应共同遵守的规则、步骤和方法。
(5)明确的鉴定结论。它是鉴定书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要求,且不能超出鉴定人的职权范围,不得对案件定性及得出法律上的结论。
(6)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如鉴定机构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鉴定人的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
(7)鉴定人及鉴定部门的签名、盖章。另外,当鉴定人对鉴定结论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在鉴定书中说明,而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作出统一结论。
一般情况下,鉴定书应同时具备上述七项内容,若法院经过审查,发现鉴定书内容欠缺或鉴定结论不明确,可要求鉴定部门或鉴定人予以说明、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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